(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掌雪峰与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掌雪峰,胡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87号原告:掌雪峰,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胡俊,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掌雪峰诉被告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掌雪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掌雪峰负担。审判员 杨友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