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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掌雪峰与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掌雪峰,胡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87号原告:掌雪峰,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胡俊,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掌雪峰诉被告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掌雪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掌雪峰负担。审判员  杨友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