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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孙忠华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孙忠华,张雪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中义被告孙忠华,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张雪,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孙忠华、张雪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孙忠华、张雪名下的存款30830.00元,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忠华、张雪名下的存款308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