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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刑初字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2015)调刑初字第6号刘某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调刑初字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男。因涉嫌诈骗罪,经调兵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6月3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6月23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辩护人薛XX,系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调检公诉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娜、李寿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辩护人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5月,被告人刘X以办贷款和鄢X梅(被害人)投资开店需要好处费为名,多次骗取鄢X梅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2014年5月19日调兵山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刘X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被告人刘X对证人梁X军证言有意见,辩称自己不认识他;2、对证人刘X媛、鄢X荣、鄢X莲证言有意见,辩称自己不认识他们;3、对证人王X珍、兰X芝、徐X玲、赵X芝证人有意见,辩称我不认识他们;4、对证人张X兴证言有意见,辩称证言不真实;5、对被害人鄢X梅陈述有意见,辩称我没拿那么多。辩护人薛XX辩称,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刘X没有前科劣迹,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刘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1、辩护人对记账单有意见,辩称记账单不能证明诈骗金额;2、辩护人对梁X军证言有意见,认为该份证据是传来证据;3、对王X珍、兰X芝、徐X玲、赵X芝证言有意见,辩称被告人只骗取了五万元钱;4、对被害人鄢X梅陈述有意见,辩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骗了25万多元,被告人实际只骗取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5月,被告人刘X以办贷款和被害人鄢X梅投资开店需要好处费为名,多次骗取鄢X梅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2014年5月19日调兵山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刘X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X已经对被害人鄢X梅返赃2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一)光盘一张:2014年6月5日被告人刘X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二)书证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鄢X梅报案,2014年5月19日晓南派出所民警在调兵山市四区大门外将刘X抓获。2、欠条证实:鄢X梅所写欠李春华19万元的欠条一张。3、情况说明证实:(1)被告人刘X系晓南矿皮带队职工。(2)由于被害人鄢X梅给被告人刘X钱的时候没有收条,只有鄢X梅自己记录的账单一份,证人李春华已经死亡,无法核实情况,除部分钱有两名出租车司机可以证实外无其他人证物证,现无法找到更多证据证实鄢X梅被刘X诈骗钱财的数目。(3)因被告人刘X无法说出吴老大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经过对张X兴的讯问,也无法确定吴老大的真实身份,无法找到此人。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X,男。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X2014年5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调兵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6、收条及谅解书证实:2014年6月9日被害人鄢X梅收到由被告人刘X母亲纪XX自愿代为返还的二万元人民币。(三)证人证言1、稀X武证言证实:2013年5、6月份到2014年5月份,刘X经常包我的车,能有二十多次。有十多次都是从调兵到晓南镇25号楼旁找一个老太太要钱,有三次让我自己去找那个老太太取钱,我帮他取了2000元钱。刘X从那个老太太手里拿多少钱我不知道。2、徐X朋证言证实:刘X在2014年3、4月份租我的出租车到晓南镇张庄邮政银行附近找一个老太太取钱,一共能有20次左右,大约有2万元左右。刘X还叫我自己开车去找鄢X梅取过钱,我自己能去了10多次,大约取了1万元左右。刘X自己在车上跟我说鄢X梅和他妻子做直销买卖欠他钱,我能认出刘X和鄢X梅。3、李X清证言证实:我以前跟刘X是同事。我听说刘X不上班,赌博、吸毒,在别人手里借了不少钱,还包了辆车,每天开销都得千八百的。4、梁X军证言证实:2014年3、4月份,鄢X梅向我借1000元钱,鄢X梅跟我说她借钱给刘X,已经借给刘X十多万元了,她说刘X正在办一个40万元的贷款,如果贷款下来了,刘X就能还她钱,然后她就能把钱还给我,我觉得刘X不靠谱,就没借给她。5、纪X君、刘X渤证言证实:刘X成家之后,游手好闲,还吸毒,之后不断有人来家里要账,说刘X欠了很多债,有叫鄢X梅的,还有叫李X华的,都来要过账。6、周X珍证言证实:我是李X华的弟妹,2014年5月7日李X华把我找到她家,当时鄢X梅也在场,鄢X梅给李X华写的19万元的欠条。我听李X华说不是一次借给鄢X梅的,而是从去年开始分很多次把钱借给鄢X梅的。7、艾X证言证实:我是李X华的儿子。我母亲李X华死后,我找到一张鄢X梅给我母亲写的19万元的欠条。我才知道这事。8、王志波证言证实:我认识刘X,我以前开麻将馆的时候他经常来我家麻将馆打麻将,刘X玩的不小,能输了一两万元钱,后来我听说他吸毒,长期不回家,在旅店住,还包个车,每天开销能有千八百的。9、张X会证言证实:被告人刘X在聚源客栈住宿,交了300元住宿费。10、刘X荣证言证实:刘X在晨安商务宾馆住了二周左右,花了1400多元钱。11、刘X媛、鄢X荣、鄢X莲证言证实:鄢X梅向我们借钱给刘X办贷款,我们都没借给她,刘X就是骗她的,我们劝她,她不信。12、王X珍、兰X芝、徐X玲、赵X芝证言证实:我和鄢X梅是朋友,从2013年开始,鄢X梅跟我陆续借了钱,鄢X梅每次向我借钱都说是给刘X借钱,并说是刘X办贷款用。听说鄢X梅还向别人借过很多钱给刘X。我听鄢X梅说她一共被刘X骗走20多万元。13、张X兴证言证实:我不认识吴老大,也没听说过刘X找吴老大贷款的事情。(四)被害人鄢X梅陈述证实:我认识刘X的妻子吴X丽。2012年6月份,刘X开始跟我借钱,说是没钱了,还有要开诊断,前三次一共跟我借了1100元钱。之后2013年1月,刘X找到我说他想贷款贷20万,然后投资和我合伙干这个保健品直销店,但是需要找人办需要给别人好处费,又开始向我借钱。之后一直跟我借钱,都是以办贷款需要给好处费的名义每次都是1000左右的钱。最后一共借给刘X259100元,其中包括前三次借的1100元,其余都是说办贷款向我借的。我收了刘X母亲纪X君还的2万元钱,我虽然写了谅解书但是吴X丽和纪X君没有达到我提的要求,所以我不谅解刘X。(五)被告人刘X供述证实:我以自己办贷款和鄢X梅一起经营直销店需要好处费为由一共骗了鄢X梅人民币共计五万元,因为我不上班一直没有经济来源,我吸毒没有钱买毒品,我就开始骗鄢X梅钱。(六)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鄢X梅辨认出取钱的出租车司机徐X朋。徐X朋辨认出给刘X钱的鄢X梅。徐X朋辨认出去取钱的刘X。稀X武辨认出多次给刘X的是鄢X梅。稀X武辨认出去取钱的人是刘X。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露人民陪审员  王柱连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