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荣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荣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二初字第235号原告驻马店市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镇蔡侯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XX,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荣花,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驻马店市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荣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市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双方庭外调解达成协议撤回对孙荣花的起诉,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