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韩细桃、韩七和与韩七和、张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细桃,韩七和,张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37号原告:韩细桃。委托代理人:张庆文,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七和。被告:张汉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细桃与被告韩七和、张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细桃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张汉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整,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细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汉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整;二、查封担保人江帆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31号圆梦·美丽家园房屋(建筑面积123.44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