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汤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付在有与李平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在有,李平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汤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付在有。被执行人李平只。关于付在有申请执行李��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平只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武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