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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执行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叶界水、杨冬梅、上海杨建工贸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叶界水,杨冬梅,上海杨建工贸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负责人黄时跃,行长。被执行人叶界水,男,1967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杨冬梅,女,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上海杨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叶界水,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叶界水、杨冬梅、上海杨建工贸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82144.83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界水、杨冬梅、上海杨建工贸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行的存款1482144.83元整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