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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嘉善瑞龙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瑞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嘉善瑞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细女。委托代理人:戴惠荣、王章骏,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祥。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瑞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瑞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瑞龙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瑞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89元,减半收取259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465元,由原告嘉善瑞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宪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