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法执字第9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吴晶舒与齐和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晶舒,齐和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红法执字第958-6号申请执行人:吴晶舒,男,赤峰热电厂职工。被执行人:齐和鑫,男,个体工商户。关于吴晶舒申请执行齐和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晶舒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齐和鑫以赤峰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的工程款在32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并以其自有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的房屋一处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齐和鑫以赤峰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的部分工程款在32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申请执行人吴晶舒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