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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吕孟芬、宋兴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孟芬,宋兴娟,杨雪晴,杨雪淼,李云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56号申请人:吕孟芬,女,隆尧县。申请人:宋兴娟,女,隆尧县。申请人:杨雪晴,女,隆尧县。申请人:杨雪淼,女,隆尧县。被执行人:李云岗,男,隆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尧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审判员  李琪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现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