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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姜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163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夹江县漹城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杨,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被告:姜某某,男,住夹江县漹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刘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