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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保字第00004号-3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邓春芳、王鹏等与渠占君、青岛晨淇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004-3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春芳,王鹏,王雨晴,渠占君,青岛晨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保字第00004号-3申请人:邓春芳,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鹏,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雨晴,女,201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渠占君,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青岛晨淇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合高新民保字第0000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渠占君、青岛晨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鲁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辆一部。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人邓春芳、王鹏、王雨晴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并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邓春芳、王鹏、王雨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渠占君、青岛晨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鲁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辆一部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太敏审判员  韩 耘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