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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何敏诉陈启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敏,陈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24号原告何敏。被告陈启明。原告何敏诉被告陈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敏向本院递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何敏负担。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志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