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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唐山海港鼎鑫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营口广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海港鼎鑫盛泰商贸有限公司,营口广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94号申请人唐山海港鼎鑫盛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任总经理。被执行人营口广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厚广,任董事长。唐山海港鼎鑫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营口广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营口广大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唐山海港鼎鑫盛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以2177339.8250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