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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梁玉柱与王学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柱,王学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75号原告:梁玉柱,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学涛,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构代码67587637-7。负责人:王洪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2631838-4。负责人:胡大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柱与被告王学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玉柱负担237元,本院减收237元。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