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海明与陈清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明,陈清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79号原告梁海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陈清乐,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明诉被告陈清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明撤回对被告陈清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4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海明承担。审判员 叶堂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