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民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付某某与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穆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付某某,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穆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初字第3171号原告:王某某,住肥城市。原告:付某某,住肥城市。系原告王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王道河,身份情况同上。被告: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穆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合承,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房永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付某某与被告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穆庄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鹿 军人民陪审员 孙远生人民陪审员 阮庆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