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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民一终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烟台市福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市福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一终字第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烟台市福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361号。法定代表人:李信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念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宋家疃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陈立锐,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姝华,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烟台市福霖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1)福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1)福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纪 芳审 判 员  栾海宁代理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付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