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赵叶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叶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61号罪犯赵叶到,又名赵立仙,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佤族,小学文化,原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汝少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叶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于2013年2月2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叶到减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赵叶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赵叶到与同伙到山西省高平市,通过他人介绍,以与被害人结婚的名义,得钱后逃跑为手段,4次骗取被害人现金合计1440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叶到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表扬1次,2014年3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叶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叶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刘瑞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苏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