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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轮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轮台县远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本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轮台县远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薛本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轮民初字第161号原告轮台县远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晁凤华,新疆胡红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本洪,男,汉族。被告薛本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轮台县远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轮台县远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轮台县远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轮台县远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袁新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文强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