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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催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省福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福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魏民催字第00033号申请人河南省福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22号楼3单元21层2101号。法定代表人岳援,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永军,男,汉族。申请人河南省福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4718951;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许昌汇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福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福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文审判员 王磊华审判员 杜 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贺晓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