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齐敬东申请辛国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敬东,辛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691号申请执行人齐敬东,女性,194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内,证件号码220121194109190028。委托代理人齐艳明,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辛国平,地址榆树市大岭镇。齐敬东申请执行[辛国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3榆民初字第16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敬东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3榆民初字第1642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雨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殷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