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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坊清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付来与张风强、潍坊风强铸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来,张风强,潍坊风强铸造有限公司,张海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坊清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张付来,农民。委托代理人XX,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风强,个体。被告潍坊风强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穆村四村。法定代表人张风强,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玉胜,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瑞,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来与被告张风强、潍坊风强铸造有限公司、张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原告张付来负担。审判长  单连东审判员  殷庆伟审判员  张 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