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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云,赵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黄云云,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一中教师。被执行人赵朋,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麻镇西儒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云云与被执行人赵朋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朋已履行了(2014)源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抚养费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法执字第197号离婚纠纷一案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