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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8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伟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合肥锦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870-1号申请执行人:徐伟。被执行人:合肥锦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法定代表人:黄义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包仲调字(2014)237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8224元、执行费173元,合计18397元(以本金1822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锦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本金18397元(以本金1822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春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