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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宏与展开、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展开,杜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0279号原告刘宏,居民。被告展开,居民。被告杜丽,居民。原告刘宏诉被告展开、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海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宏、被告展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宏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2012年6月12日又借给被告38000元,到2013年12月7日结算利息12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36000元。被告展开辩称,2011年原告借给我10万元,2012年6月12日又借给我38000元,到2013年12月7日结算利息12000元,合计15万元,给原告出具一张15万元借据。被告杜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7日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通过邳州农村商业银行存入被告账户;2012年6月12日又借给被告38000元,通过邳州农村商业银行存入被告账户,2013年12月7日结算利息12000元,合计15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刘宏人民币现金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元。借款期限2013年12月7日至2014年6月7日,月利息2%。借款人:展开2013年12月7日”。后因被告未偿上述借款本息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存款凭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本金,原告两次存入被告账户138000元,应为借款本金,之前产生利息12000元,不应计入借款本金。关于利息,合同约定月利率2%,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由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展开、杜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宏借款本金138000元和2013年6月7日前所欠利息12000元,合计15万元及利息(以138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33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石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