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仇宗英与被执行人庞兴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宗英,庞兴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仇宗英。委托代理人:吴剑波。被执行人:庞兴泽。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仇宗英与被执行人庞兴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以(2015)字第7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合执字第78号案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周胜伟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庆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