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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66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务工,家住临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超载的皖10/322**变形拖拉机沿晋光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晋光路西园街道官前社区路口路段,行驶于路中往右的第二车道,以约68KM/H的速度通过交叉路口,遇被害人吕俊峰牵着一头奶牛从路中心分隔带缺口向南侧路口行走,被告人陈某踩刹车避让不及,致变型拖拉机前部碰撞被害人吕俊峰��奶牛,造成被害人吕俊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奶牛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俊峰符合因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其损伤特点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经晋江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吕俊峰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取得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清淇、吕文钞、陈婷婷的证言,辨认笔录、110接警单、驾驶人基本信息表、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户口注销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车辆痕迹勘验记录、磅码单、吹气检测单及吹气照片、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报告、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投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禤汉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施东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