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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上海超凡木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超凡木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033号原告上海超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新闵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慧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凌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泽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超凡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超凡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超凡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超凡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华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圣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