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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开民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海军与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平、第三人辽宁益格豪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军,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平,辽宁益格豪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赵海军,男,汉族,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刘曙伟,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兆剑,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庚园,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平,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支沛然,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辽宁益格豪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黄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芳,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海军与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平、第三人辽宁益格豪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来交付,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潘昱人民陪审员  任丽人民陪审员  徐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