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虞某甲、虞某乙与虞某乙、虞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甲,虞某乙,虞某丙,虞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380号原告虞某甲。被告虞某乙。被告虞某丙。被告虞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甲诉被告虞某乙、虞某丙、虞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某甲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