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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虞某甲、虞某乙与虞某乙、虞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甲,虞某乙,虞某丙,虞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380号原告虞某甲。被告虞某乙。被告虞某丙。被告虞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甲诉被告虞某乙、虞某丙、虞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某甲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