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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太执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海艇诉张建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艇,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太执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艇,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太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建华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海艇支付租赁费、扣件折价款共计54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用7970元、执行费7880元。但被执行人张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华的存款555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