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曲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3163号原告曲某,女。被告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云涛人民陪审员 张翠梅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