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亚北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亚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565号罪犯孙亚北,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2)裕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亚北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亚北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7年7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7年10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亚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