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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6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陕西海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海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巧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592号原告陕西海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进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海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25元。代理审判员  赵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