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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陕民保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筒车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胡定勤、黄开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筒车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胡定勤,黄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陕民保字第00011-1号申请人陕西筒车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实。被申请人胡定勤。被申请人黄开霞。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陕民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存款。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现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宁陕民保字第00001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郭 淼审判员 徐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