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应平与高端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平,高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张应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端祥,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应平与被执行人高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会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应平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470元,迟延履行金1291.74元(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高端祥在会宁县农村商业银行汉家岔分理处账户(账号xxxxx)的存款12423.40元,包括执行费1047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58元,迟延履行金1295.40元(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经申请执行人张应平同意,该案执行款12365.40元转由(2014)会执字第29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马春芳领走。至此,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会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王作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