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陈XX,女,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县XXX乡XXX村。被执行人李XX,男,1959年4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XX县XXX镇XXX村。陈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陈XX60000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11年11月9日起至履行之日止(已执行兑现25318.2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陈XX20000元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12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及执行费用。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西人民路支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西人民路支行账号为608061009200XXXXXX的储蓄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