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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终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金妹与冯克、仇汉琴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1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仇汉琴,系冯克之妻。上诉人朱金妹因与被上诉人冯克、仇汉琴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2)老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金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金妹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朱金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洪涛审判员  邢 蕾审判员  王鑫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艺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