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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缪祥领与肖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祥领,肖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缪祥领。委托代理人胡俪君,湖南省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托。原告缪祥领与被告肖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新独任审判,书记员刘惠担任记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祥领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俪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祥领诉称,被告肖托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9、10月分2次向原告共借款6万元。后来,原告屡次催收,被告肖托至今没有归还借款。现请求判令被告肖托偿还借款6万元。被告肖托没有进行任何答辩。原告缪祥领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条,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本院当庭核对,无相反的证据表明不是真实的,本院对其予以采纳。综合上述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肖托因临时周转资金需要,于2013年9月27日、10月7日分两次向原告缪祥领借款共计6万元,被告肖托无法归还原告缪祥领借款时,于2013年11月25日出具欠条,确认两次共借款6万元的事实。后来,原告缪祥领屡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表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法律的规定归还借款。被告未归还借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缪祥领借款6万元。若未按上述履行期间履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肖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