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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韩敏与韩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敏,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韩敏,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韩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立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