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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淑英与XX生、朱江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英,XX生,朱江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62号申请人王淑英,女,生于1955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XX生,男,生于1986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朱江燕,女,生于1986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淑英与被申请人XX生、朱江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淑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生、朱江燕价值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XX生、朱江燕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万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明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