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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尹某、戴某甲与戴某甲、毛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戴某甲,毛某,戴某乙,顾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丁兢兢,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甲。被告毛某。被告戴某乙。法定代理人白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戴某甲、毛某、戴某乙、顾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1元、保全费2200元,合计4931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濮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