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尹某、戴某甲与戴某甲、毛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戴某甲,毛某,戴某乙,顾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丁兢兢,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甲。被告毛某。被告戴某乙。法定代理人白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戴某甲、毛某、戴某乙、顾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1元、保全费2200元,合计4931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濮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