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詹跃龙与甘建华、郑美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239号原告詹跃龙。被告甘建华。被告郑美恋。原告詹跃龙与被告甘建华、郑美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梅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跃龙、被告甘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美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跃龙诉称,被告甘建华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6月22日向原告借款397500元,约定期限三个月,逾期按2.5%计算利息,并由被告甘建华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被告甘建华与郑美恋系夫妻关系,所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后经原告追讨,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975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被告甘建华辩称,其向原告借款是事实,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时间分期还款。被告郑美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或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甘建华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6月22日向原告借款397500元,约定期限三个月,逾期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并由被告甘建华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经原告追讨,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甘建华与被告郑美恋系夫妻关系,被告甘建华所负本案债务,系其与被告郑美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户籍登记证明和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詹跃龙与被告甘建华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偿还借款397500元,依法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甘建华与郑美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郑美恋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可以支持。被告郑美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或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建华、郑美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詹跃龙借款397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10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被告甘建华、郑美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梅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少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