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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在广西岑溪市路边以3000元向一名男子购买一支枪型号为№:871072的短柄手枪及子弹,平时用于打鸟。2014年11月27日晚21时许,罗定市公安局华石派出所民警在巡逻工作中在被告人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内查获该支手枪及子弹十三发。经鉴定,查获的该枪是仿制“五四式”手枪,具备枪械性能;子弹均是自制手枪子弹,具备弹械性能。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罗定市治安管理大队提供的证明;公安机关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信息表;(云)公(司)鉴(痕)字(2014)242号鉴定文书、罗公鉴通字(2014)0040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备枪械性能的仿制“五四式”手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二、对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的仿制“五四式”手枪一支及子弹十三发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小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