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长礼与张忠撤回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礼,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保字第9-1号申请人:刘长礼,阳信县劳店乡抱王渔网加工厂经营者,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委托代理人:王亚平,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忠,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申请人刘长礼(以下简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张忠(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拖欠其渔网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属的“辽葫渔25051”号渔船燃油补贴款110000元元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在采取查封措施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长礼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审判长 汤 红审判员 王永伟审判员 陈铁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霍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