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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金萍与林焕清、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金萍。被执行人:林焕清。被执行人: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311号。法定代表人:林焕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萍与被执行人林焕清、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金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2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林焕清、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焕清、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金萍支付逾期利息173460元、律师费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88元、财产保全费2500元、执行费4603元,以上款项共计318151元。但被执行人林焕清、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武汉市青山区(购房合同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产为被执行人林焕清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焕清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两年(2015年2月日至2017年2月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