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刑四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许世强等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梓傲,许世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刑四终字第25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梓傲,曾用名李伟,男,汉族,1995年7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大石桥市,住所地大石桥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辩护人赵长书,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许世强,男,汉族,1992年9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初中文化,系大石桥市某某网苑网络管理员,住所地大石桥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铁军,辽宁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世强、李梓傲犯故意杀人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闫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营刑一初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闫某某及被告人许世强均服判,被告人李梓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梓傲及原审被告人许世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20日10时20分许,大石桥市某某高级中学初中部学生贾某某(被害人,男,殁年15岁)、胡某某(被害人,男,时年14岁)、唐某、白某某、于某某等人来到大石桥市某某网苑上网。白某某、贾某某因机器有故障在网吧内叫“网管”,被告人许世强(某某网苑网络管理员)让其换机器,在对话期间,许世强与贾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并在贾某某座位附近互相推搡,唐某、胡某某将二人拉开,将许世强劝回座位,贾某某又来到许世强座位前踢了许世强一脚,胡某某等人再次将二人拉开。随后,贾某某等人起身离开网吧,许世强将冲突之事告知网吧经理许某,许某遇到贾某某等人便让其离开。贾某某、胡某某等人离开某某网苑后,来到附近的某某网络休闲会馆上网。许世强气忿未平,遂打电话找来被告人李梓傲,告知其自己被打,欲前去报复,并提出购买刀具。李梓傲先在一小卖店购买了一个口罩,后二人来到大石桥市某某超市购买两把单面刃尖刀,各自携带一把,在附近的网吧寻找贾某某等人。当日11时20分许,二人在某某网络休闲会馆二楼找到了正在上网的贾某某、胡某某等人,许世强上前与贾某某对话数句,随后挥拳殴打贾某某,贾某某遂与许世强厮打在一起。李梓傲在贾某某右后侧用拳头击打贾某某头部数下,坐在贾某某背后的胡某某等人发现贾某某被打,遂起身帮忙,李梓傲见状转身跑下楼。胡某某爬过沙发座椅欲帮助贾某某,李梓傲持刀返回,向胡某某左臂、左腿部连砍数刀,持刀逼迫胡某某坐回座位,并扎刺胡某某左肩部一刀,又用刀击打贾某某右肩臂部两下。许世强在与贾某某厮打过程中,持刀扎刺贾某某左胸部一刀,后贾某某放弃抵抗,许世强、李梓傲逃离现场。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确认:贾某某因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胸部造成严重的心脏损伤而死亡;胡某某肢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许世强、李梓傲案后逃至大石桥市某公村,将作案所用尖刀遗弃在一沙场附近,又到大石桥市某某镇中心卫生院将李梓傲作案时受伤的手部包扎,后二人乘车返回大石桥市。当晚,许世强到公安机关投案,3月22日上午,李梓傲到公安机关投案。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许世强、李梓傲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许世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李梓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上诉人李梓傲的上诉理由是:对其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重。李梓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李梓傲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李梓傲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许世强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许世强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依法公正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梓傲及原审被告人许世强的犯罪事实清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胡某某陈述:2014年3月20日10时30分左右,我和贾某某、白某某、唐某到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某某网苑上网。白某某喊机器不好使,要找“网管”。某某网苑的“网管”说:“机器不好使你就换机子。”贾某某说:“我们找网管。”“网管”就要过去,我看要打架就拦着,“网管”走到贾某某的机器边,我又把他拦回去了。这时贾某某和“网管”互相推搡几下,“网管”到他自己机器位置时,贾某某踢了“网管”一脚,后被我和唐某拉开了,“网管”就下楼了。我们四个也下楼,在楼梯上老板上来说:“怎么回事,你们不爱玩就快走。”这时“网管”让贾某某留电话,老板不让留,让我们快走。我们走到门口时,贾某某把电话号码留给“网管”了。我们出来后,大约11点钟,又去了某某某网吧,我和贾某某是背对背坐着,他右侧是楼梯。过了有20多分钟,我看到某某网苑的“网管”把贾某某摁在桌子上打,另有一个戴口罩的男子也打贾某某,我就要过去拦着,这时戴口罩的男子下楼了,很快又上来,手里拿着刀。我跨上栏杆要去拦,戴口罩男子摘了口罩对我说:“回去,坐着。”并用刀扎我腿,我坐回座位后,他又在我左小臂和左肩部划了两刀。我坐在座位上,没敢回头看贾某某。这时该男子走向贾某某那边,不一会就往楼下跑了。后来救护车来了,我被送到医院。2、证人白某某证实:2014年3月20日10点20分我们放学后,我和贾某某、胡某某、唐某、于某某一起到大石桥市某某网苑二楼玩游戏。我喊“网管”,“网管”一直不搭理,态度挺不好的。然后贾某某又叫了几声“网管”,声音挺大的。这时“网管”就不高兴了,对贾某某说:“你是彪是傻。”贾某某就和“网管”吵了起来,他们相互推搡,被唐某和胡某某拉开,“网管”下楼了,我们也下楼。这时,网吧的老板在一楼,让我们走,并让“网管”上楼。“网管”说:“小×崽子,你敢不敢把电话留下。”贾某某边走边说了电话号。我们离开某某网苑后,去了某某某网吧,玩了半个多小时,我就听见有打仗的声音,回头看见某某网苑的“网管”打贾某某,贾某某抱着头,“网管”拿把刀,边骂边用刀背打贾某某后背。我想过去帮贾某某,看到唐某要去帮贾某某被“网管”拿刀逼回来了,我就没动。我看见一个戴口罩的男子手里也拿着一把刀站在二楼楼梯口,打贾某某和胡某某,但扎没扎人我没看到。打了一会后,“网管”和戴口罩男子要走时,“网管”又打了唐某几下。这时有人报“120”,过了一会儿,救护车把贾某某送医院抢救了,我看到他左腹部流血了,胡某某左腿和左肩处也被刀划伤了,但我没看见是谁把他们扎伤的。“网管”和戴口罩男子拿的刀都是黑把单刃尖刀,大约30厘米长、3厘米宽,样式很像。3、证人唐某证实:今天(2014年3月20日)10时20分放学后,我和贾某某、胡某某、白某某、于某某一起到大石桥市某某网苑上网。白某某叫“网管”,“网管”一直不搭理他,态度挺不好的。然后贾某某也开始叫“网管”,叫了几句,声音挺大的。“网管”有点不高兴了,说贾某某:“你是彪是傻。”贾某某也生气了,对“网管”说:“我要不是昨天让人打了早就揍你了。”之后他俩就吵吵、谩骂起来,凑到一起准备动手时被我和胡某某拉开了,拉开后他俩互相留了电话号码,准备以后约出来打仗用。然后“网管”下楼了,我们也下楼了,贾某某又和“网管”吵吵几句,这时网苑经理把“网管”叫到二楼了,叫我们滚,我们就离开了。出来后贾某某打了两个电话,大概内容是说今天差点和“网管”打起来,以后必须得找人打他。打完电话后他说刚才在网苑踢了“网管”一脚,当时我没看到。之后我们又到某某某网吧接着玩游戏,途中遇到汪某甲,我们一起在某某某二楼开的机器。过了半个多小时,我正玩游戏呢,就听见打仗的声音,回头看见贾某某用手捂着肚子,那名“网管”正手拿一把刀,边骂边用刀背拍贾某某的后背。我想过去帮贾某某,起来后看见一名戴蓝色医用口罩的男子手里也拿着一把刀站在二楼楼梯口处,不停地冲贾某某和胡某某挥刀,但是扎没扎到人我没看见。这时那名“网管”看我过去了,就拿刀冲我来了,我吓得退到座位上,“网管”过来先踹了我一脚,又用刀背拍我后背,还说“你不是要干我吗?你不是要上吗?”之后这两个人就跑了。我看见贾某某从椅子上倒了下来,手捂着肚子,旁边有人报“120”,把贾某某送到医院。贾某某左腹部被扎伤了,我没看见是被谁扎伤的,坐在贾某某旁边的人都说是那个“网管”扎的。胡某某左腿小腿、大腿和左肩处被刀划伤了,谁划的我没看见,他也没说。“网管”和戴口罩的男子拿的都是黑把单面刃约30厘米长尖刀,两把刀样式很像,都很新。4、证人孙某某证实:2014年3月20日10点多钟,我们学校放假,我就去某某网吧上网。快12点时,从网吧一楼上来两个人,一个挺高挺瘦、眼睛较小,另一个也是瘦高个,戴着口罩。眼睛小的那个男子直奔贾某某去了,说:“刚才不是得瑟吗?我可算找到你了,你还得瑟不?”边骂边用手拍打贾某某头部。贾某某和他厮打,不一会,贾某某要站起来,那男子从怀里拿出来一把刀(30多厘米长、宽3厘米的单面刃尖刀),用刀拍贾某某的胳膊和后背,贾某某就抱着脑袋。打了一会儿,该男子走到唐某身边问他:“你还上不上了?”并用刀打他一下后就下楼了。我还看到戴口罩的男子拿刀和胡某某打,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到,当时只注意贾某某这边了。这两人走后,我用手机打了“120”。我去扶贾某某时,他倒在地上直翻白眼喘粗气,左胸全是血,我买了纱布给他止血。后来“120”急救人员来了。戴口罩男子拿的刀和眼睛小的男子拿的刀是一样的,他和胡某某厮打,胡某某腿部受伤了。5、证人于某某证实:案发当天,我和贾某某等人一起去某某网苑上网。贾某某喊“网管”,具体说什么我没听清,“网管”说:“我让你调机器,你是傻是彪?”然后他俩就吵了起来。贾某某踢了“网管”一脚,之后他们就被人拉开了,我们就往楼下走。那个“网管”向贾某某要电话号,贾某某告诉了他。我们到一楼时,网吧一个男的让我们走。出来后,贾某某不知道给谁打电话,好象没打通,贾某某还说要找人打那个“网管”。之后我们一起去了某某某网吧。上了一会网,我听见后面有声音,回头看见那个“网管”和贾某某吵吵,手里拿把刀,用刀面拍打贾某某的后背,贾某某双手抱着头。这时,唐某和胡某某上前要拉仗,有一个戴口罩的男子拿刀把他们逼回到座位上。之后那个“网管”走到唐某面前,用刀拍打唐某,并说:“你不要拦着吗?”然后这两个人一起跑了。贾某某低头用手捂着肚子,从座位上摔倒在地上,后来“120”车来把他拉走了。胡某某的腿和胳膊也受伤了。贾某某的伤应该是那个“网管”形成的,但具体过程我没看见,另外我还看见戴口罩那名男子用刀背拍打贾某某后背。他们两个人拿的刀样式一样,单刃,黑色刀把,刀身是白钢的,长约30厘米。6、证人许某(某某网苑经理)证实:案发当天10点30分许,我们网吧的“网管”许世强从楼上下来说:“大哥,楼上有人打我,骂我缺心眼。”我正准备上楼看看,从楼上下来四五个学生模样的人,其中一个骂骂咧咧的,许世强说就是他们。这几个学生中的一个说:“什么破网吧。”还指着许世强说:“你记我电话。”我说:“你们不爱玩就快走吧。”就让他们走了。之后我劝许世强拉倒得了,他说:“我咽不下这口气,反正我也不干了,你别管我。”之后我就下楼了,他什么时候走的我也不知道。大约12点左右,他回来取行李,手里提个红色购物袋,拿件上衣匆忙走了。当天他穿的是黑色夹克上衣、深色牛仔裤和运动鞋。7、证人高某(某某网吧经理)证实:案发当天12点左右,我在网吧吧台坐着,进来两个人,身高约1.70米左右,体态较瘦,其中一个戴着口罩,他们直接上二楼了。过了一分钟左右,二楼“网管”杨某跑下来说有人打起来了,我上楼看见之前上楼那两个人手里拿着尖刀,地面躺着一个男生,沙发上还坐着一个男生。地上躺着的男生肚子往外冒血,坐着的男生肩膀受伤了。我就用手机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后来急救车来把被扎的两个男生抬走了。8、证人杨某(某某网吧“网管”)证实:案发当时我正在二楼上班,听见二楼东北角有人吵吵,过去看见一个男的手里拿把20多厘米长黑把单面刃刀,用脚踹坐在185号机器男子三四脚,还说:“这就是你爹,你给我记住。”踹完后,这男的就下楼了。我看情况不好,就喊经理上楼,之后看见一个较胖男子左肩和左大腿有伤口,正一瘸一拐往外走,坐在192号机器上的男子左腹部受伤了。经理上来后打的“120”。过一会儿,急救车来了,把坐192机器上的男子拉走了,当时我看他已经翻白眼了,可能要不行了。9、证人李某甲(大石桥市某某超市前台)证实:2014年3月20日10点钟左右,超市来了两个瘦高个小伙,买了两把长约30厘米的黑把单面刃水果刀,一共花了23元,其中一个小伙穿着深色夹克。10、证人王某甲、李某乙(大石桥市某医院急诊医生、护士)证实:案发当天在某某某网吧二楼急救了一名左胸受刀伤的小伙,当时伤者已处于濒死状态,后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一名左腿受伤的小伙也坐车到了医院。11、证人宁某某、王某乙(大石桥市某卫生院医生、护士)证实:当天(2014年3月20日)14时30分许,医院来了一胖一瘦两个小伙,瘦的小伙右手掌被刀划伤了,做了缝合处理,过了一会又来个小伙,手里拎个红色兜子,并交了处置费。12、证人赵某某(许世强朋友)证实:2014年3月20日12点左右,许世强给我打电话,说跟别人打仗了,之后就和李伟(李梓傲)来找我,李伟手受伤了,用纱布包着,我陪他到某医院治疗,许世强说回家取点钱。在医院,大夫给李伟右手缝了针,许世强和他父亲来了,许世强的父亲交的医药费,这时正好有朋友找我有事,我就走了。当天我看见李伟手里拿着两把水果刀,是20多厘米长、2厘米宽的单面刃尖刀。13、证人汪某乙(许世强伯母)证实:案发当天下午,许世强给我打电话说跟别人打仗了,在车上往回走呢,让我告诉他爸一声,我就给许某某打了电话。14、证人许某某(许世强父亲)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4时许,我二嫂汪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许世强告诉她把人扎了。我去我妈家找,看见许世强拿个包要走,说和他一起打仗的人手受伤了,在某医院,说完就走了。我随后也到医院,那个小伙手已经包扎好了。许世强给我200来元钱让我交手术费,我交完回来后,许世强和那小伙都走了。15、证人沈某某(李梓傲母亲)证实:案发当天10时左右,李梓傲接了个电话,说有人找他玩就走了。晚上我回家发现他手受伤了,问他怎么回事,他说跟人打仗了,手划破缝了几针。又过一会儿,他说出去玩,之后就一直没回家。第二天,我听说有个小孩在网吧被扎死了,就给亲属们打电话,得知他在他大爷李某丙家。3月22日早晨,我到李某丙家,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和朋友在网吧跟别人打起来了,他用刀把对方腿划伤了,自己手也受伤了。我一听就让他去自首,他同意了,我就领他来投案了。16、证人贾某某(贾某某父亲)证实:2014年3月20日12时许,我接到贾某某的同学电话,说贾某某被人扎了,我赶到医院时,护士告诉我人已经不行了。辨认笔录证实:侦查机关组织贾某某对本案尸检的尸体进行辨认,贾某某确认系其子贾某某。17、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大石桥市某某网吧二楼东北部。在东北角楼梯西侧距东墙150厘米,距北墙370厘米的直行白钢扶手上遗留有擦蹭血迹。该血迹对应的西侧沙发靠背东部米色皮革面上遗留有擦蹭血迹。二楼室内中部为一南北向过道,两侧摆放有成趟的电脑及沙发,在过道东侧由北向南数第一趟东西向过道地面上,距北墙130厘米、距东墙135厘米处可见一处滴落血迹。提取现场地面、楼梯扶手、沙发靠背血迹三处。辨认笔录证实:案后,侦查机关组织许世强、李梓傲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二人均辨认出某某网吧系本案案发现场。当庭出示现场照片,许世强、李梓傲确认系其作案地点。18、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根据许世强交代并在许世强指认下,在大石桥市某村某某沙场一储水罐东侧1.5米处草丛下,提取两把蓝色塑料柄单面刃尖刀。刀全长33厘米,刀柄长12厘米,刀刃长21厘米。刀身上染有红色血迹。当庭出示此现场照片及物证尖刀,许世强、李梓傲均确认系其丢弃的作案凶器。19、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贾某某尸体外衣左前襟衣兜上侧有一4.0厘米破口。右额面部近发际处有3.0厘米×1.5厘米紫红变色区。左胸部胸骨旁线6、7肋处有一斜行3.9厘米创口,哆开1.7厘米,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角锐利,创深达胸腔。解剖见:左肋弓6、7肋软骨处有一3.5厘米创口。打开胸腹腔,见左侧胸腔内积有血性液及凝血块,量约2000毫升。心包前下侧有一2.4厘米创口。剪开心包,见心包腔内积有血性液,量约50毫升。探查心脏见右心室近心尖处前后壁有一3.0厘米创口,深达心室腔内。提取心血备检DNA。分析:根据死者胸部损伤的形态特征,认为本例所受损伤为锐器伤,推断致伤物应为具有一定长度的刺切器。鉴定意见:贾某某因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胸部造成严重的心脏损伤而死亡。20、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病历记载胡某某左肩部见一斜行裂口,左前臂背侧见一斜行裂口。左大腿背侧见三处斜行裂口,左小腿背侧见一斜行裂口。法医检查见胡某某左前臂中段尺端有一1.0厘米×0.2厘米瘢痕,左大腿背侧中上段有两处纵行4.5厘米、5.0厘米线状瘢痕,左小腿外侧中上段有一横行5.5厘米线状瘢痕,左侧肢体活动正常。分析:胡某某左肩左前臂刀割伤,左大腿及左小腿刀刺伤,行清创缝合术,留有多处损伤瘢痕,累计长度17.5厘米。鉴定意见:胡某某肢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1、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分别自许世强处扣押其作案时所穿衣服、裤子,在其奶奶家扣押其作案时所穿的鞋;在李梓傲处扣押其作案时所穿着的衣服、裤子、鞋。2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接收宁某某提交带有血渍的纱布一块。23、DNA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中心现场楼梯扶手上血迹”、“中心现场沙发靠背上血迹”、“1号尖刀(W4-1-2号)”、“2号尖刀”、“李梓傲衣服、鞋子及其在诊所包扎伤口的纱布”、“许世强衣服”上的生物物证,均检出李梓傲血样。(2)送检的“中心现场走廊西侧地面血迹”、“1号尖刀(W4-1-1号)”上的生物物证,均检出被害人贾某某血样。(3)“被害人贾某某血样”与“被害人父亲贾某某、母亲闫某某血样”符合亲子遗传规律,经统计学计算,RCP值为99.99999%。24、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证实:许世强与被害人贾某某在某某网苑发生冲突的经过,及许世强、李梓傲在某某网吧的作案经过。25、辨认笔录证实:侦查机关组织许世强进行辨认,许世强辨认出贾某某是打他的小伙,案发时唐某在场。26、“120”接诊记录、抢救记录证实了大石桥市某医院派员前往某某网吧接诊、抢救贾某某的事实。27、警情记录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侦破报告、案件来源、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侦破经过及许世强于2014年3月20日20时30分,李梓傲于2014年3月22日11时05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28、户籍证明、死亡注销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检索证明证实:许世强、李梓傲身份及案发前无刑事犯罪记录的事实;被害人贾某某身份情况及因本案已注销户口的事实。29、原审被告人许世强供述:四五个月前,我到某某网苑当“网管”。今天(2014年3月20日)10点半左右,网吧二楼来了四个学生模样的小伙。不长时间,其中一个小伙在座位上吵吵机器不好使,我说不好使就串机器,他们中另外一个小伙(贾某某)说:“你是不是网管,妈了个×的。”我就回骂说:“你是傻呀还是傻子”。我走到他跟前,他还骂我,我也骂他,他用拳头打我两下,我没还手回到我机器那。那个小伙还接着骂我,我在座位上骂他,他走到我跟前踹了我两脚,和他一起来的小伙拉偏架抱着我,我没还手。之后我下楼找老板许贵说这个事,他们四个人也下楼走到楼梯中间,许贵让他们走,他们走到门口时,我问他们的电话号码,打我的那个小伙特意走到我跟前把他的手机号码告诉了我。他们离开后,许某劝我别生气,但我感觉很没面子,就给李伟(李梓傲)打电话,说我被打了,让他过来帮我打仗。李伟打车从南楼来找我,我告诉他要去打那四个小伙,李伟答应陪我一起去。从网吧出来后,李伟先买个口罩带上,我怕对方人多吃亏,就和李伟打车到某超市买了二把水果刀,我俩分别把刀带在身上,在附近几个网吧找那四个小伙。11点多钟,我和李伟在某某网吧二楼看到开始说机器不好使的那个小伙坐在最后一排,我想他们肯定都在这,就喊李伟,并冲他点一下头,意思是打我的人在这了。之后我在中间过道,李伟在边上过道同时往后走,到了后排看到打我的那个小伙果然在这,我对他说:“下楼。”他挺冲的说:“没空。”我当时来气了,上前打了他一个嘴巴,他还手打了我面部,我俩就厮打在一起。这时李伟也上前用拳头打他胳膊一下,那小伙的三个朋友站起来,其中二个打李伟,把李伟打跑了,李伟跑到楼梯那,把水果刀掏出来返回到打仗现场。这过程中,说机器不好使的那个小伙奔我来了,我也把水果刀掏出来,他看我掏刀就躲开我奔李伟去了,之后他们三个人和李伟打在一起。同时,我用刀拍了打我的小伙胳膊和腰部几下,我掏出刀后他也没害怕,更加厉害地打我,我就想扎他不是要害的部位吓唬他一下,就用刀扎了他右侧下腹部一刀。扎完后我看到刀上有血迹,这个小伙被扎后有点发愣,站在原地。我不再理他,奔那个喊机器不好使的小子去了,我打了他一个耳光并踢他一脚。这过程中,李伟和对方怎么打的,用刀扎谁了我没注意。之后网吧老板娘来了,我和李伟怕被抓就离开了。出来后,我俩坐车去了某村,在车上我给我二大娘打电话,说了我扎人的事,但没细说。李伟说他扎了打我那个小伙腿上三刀,我看到他的双手都受伤了。后来我给我朋友赵某(赵某某)打电话,在某村见面后,我把扎伤人的事告诉赵某,我们三人走在路上时,我把两把作案用的水果刀扔到路边的草丛里。赵某提出带李伟去治手伤,让我回家取钱。他俩坐车去某医院,我到我奶家向我奶要了五百元钱,我父亲许某某也来了,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把人扎了,详细经过没说。过了一会,我就去医院,李伟手包好了,医生让我们去交钱,这时我父亲来了,我去交钱时看到我父亲正在和什么人打电话,当时还听到警车警笛声,我就和李伟偷偷跑了。我俩打车往大石桥市里走,李伟先下的车,我去了某旅店,在旅店上网和亲属联系上,他们劝我投案,我就到公安机关投案了。打我的小伙戴眼镜,个头和我差不多,体态偏瘦,头发中等长度,较白,穿校服裤子;说机器不好使的那个小伙1.7米多一点,偏瘦,肤色白,短发,穿什么记不住了;另外一个小伙拉偏仗抱着我的那个较胖,个不高,穿红色上衣,牛仔裤,短发;剩下的那个小伙我没印象。我当时穿蓝色皮革夹克上衣,黑色裤子,脚穿板鞋,上衣我投案时带来了,裤子就是身上这条,鞋放我奶家了;李伟上身穿黑色上衣,蓝色牛仔裤,灰色布鞋。作案用的两把刀是一样的,刀把是灰色塑料的,刀身是白色不锈钢单面刃,前面有尖,宽3厘米,全长30厘米左右。经我指认被我扔的两把水果刀,血迹少的是我作案时使用的,血迹多的是李伟作案时使用的。对方没有人拿刀。30、上诉人李梓傲供述:2014年3月20日快11点时,许世强给我打电话说在某某网吧被人打了,让我过去找他,目的没明说,但我明白一是他伤重上医院,二是他要报复,找我帮他打仗。我打车到了某某网吧,许世强说有几个学生因为机器不好使和他吵吵起来,把他打了,他没还手,心里觉得憋气,让我一起去找那几个学生,打他们出出气。过了一会,我俩离开某某网吧,许世强提出对方人多,怕打起来吃亏,想买两把水果刀揣在身上防备着。我们先在蔬菜批发市场附近找一家杂货店,那家没卖刀的,我买了一个黑色口罩带上。之后,我俩又去某超市买了两把水果刀,每人一把揣在衣服里,许世强领着我到附近的网吧找打他的人。大约11点30分,我俩在某某某网吧二楼找到打他的人,那几个人在后面坐着,许世强先上去和其中一个厮打起来,许世强先动的手,打了那个学生几个嘴巴,和被打学生一起来的两个学生当时坐在前排,站在椅子上开始打许世强。这时许世强喊我,我过去帮着打仗,拽着前排靠外侧的那个学生,他和他边上的学生开始打我。当时地方小施展不开,我下到一楼把随身带的水果刀掏出来,拿着刀回到二楼。这时我看到许世强和后排那个学生厮打,前排那两个学生站在椅子上打许世强,我用刀砍的前排外侧的那个学生大腿三刀,砍完后前排这几个学生就都老实了。我让他们坐在椅子上,他们也都听话坐了下来。我往前走几步,看见许世强已经掏出水果刀,后排的那个学生也不敢动手了。许世强这时走到前排问谁刚才还动手了,并用刀拍了前排中间那个学生脸几下。之后许世强喊了一声“跑”,我先跑出网吧,看见自己左手无名指、右手手掌根部被划伤了,就到某小区里面的一个诊所简单的包扎一下。之后我给许世强打电话,他来接的我,我把作案用的水果刀给了他。之后我俩坐车到了某村一住户家,在车上,许世强说他用刀扎后排那个学生下腹部一刀,我说我也用刀砍了对方。在车上,许世强还给赵某打电话,说我的手受伤了,但没告诉他我们把人扎了的事。我们和赵某在一户人家见面,许世强提出他回家取钱,我和赵某到了一个医院。从住户家出来时,许世强把作案用的两把刀扔到大地里了。我们在医院把手缝合好了,许世强和他爸也到了医院,和我们聊了几句,我和许世强就离开了,坐车回大石桥,我在南楼下的车,和许世强分开了。许世强打的那个学生是后排的,我也打了他。我砍的那个学生是前排靠外侧的胖子,砍在大腿上三刀。前排中间那个较瘦,个不高,头发较长。另外一个动没动手,我没注意。许世强当时穿蓝色皮夹克上衣,黑色牛仔裤,黑色板鞋;我穿黑色上衣,蓝色牛仔裤,蓝色布鞋。作案用的两把刀是一样的,好像是黑色塑料把的,刀身是白色的单刃尖刀,宽约3厘米,长30厘米左右。我把刀给许世强时看了一下,我的刀血迹多一点,整个刀身都有血迹,许世强的刀血少一点,有深约5厘米的血印。在打车途中我把两把刀放到一个袋中,碰到了许世强使用的刀,到建一镇下车后我把两把刀拿出来握在手中,当时我两只手都有血。案发过程中,我看到许世强有扎人的动作,但由于有障碍物,没看见扎没扎进去、扎了几刀。当时对方把我打了,我很生气就用刀砍对方泄愤,但没想把对方砍的太重,只是想教训他一下,也没有往要害部位砍。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审理期间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许世强因琐事与被害人贾某某产生矛盾后,为进行报复找来上诉人李梓傲并共同购买作案工具,许世强持械刺扎贾某某身体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上诉人李梓傲积极辅助许世强实施犯罪,不仅参与殴打贾某某,并且为制止胡某某等人帮助贾某某,又持械砍扎胡某某身体数刀,致其轻伤,二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许世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梓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故上诉人李梓傲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梓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许世强、李梓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系自首,且李梓傲又系从犯,原判依法均已对二人从轻处罚。故上诉人李梓傲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原审被告人许世强指定辩护人所提“许世强案后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公正处罚”等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庆浩审 判 员 段 炼代理审判员 齐云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