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程祥永与胡金柱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祥永,胡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程祥永。被执行人胡金柱,男,1964年3月31日生,汉族,职工,住平邑县农信家属院。申请执行人程祥永与被执行人胡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如群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崇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