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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镶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牡丹与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46号原告牡丹,女,蒙古族。被告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生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诉被告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牡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建  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同嘎拉嘎 百度搜索“”